
农工党宁夏区委会反映,宁夏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,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,根据宁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,截至目前,全区共有不可移动文物3818处,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7处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48处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41处。这些文化遗产,是宁夏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,但在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。
基层保护力量薄弱,违法行为发现难。全区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广泛、点多面散,绝大多数分布在乡村和偏远山区,其中长城等线性文化遗产,经国家长城资源调查及宁夏官方核定,涉及5个地级市、19个县(市、区),点段分散、位置偏远,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。部分市县配备专职文物保护工作人员,大部分由乡镇干部兼职负责,且多数未接受系统专业培训。盗掘、损毁、非法占用文物等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处置,近年来查处的文物违法案件中,绝大多数系群众举报或巡查偶然发现。
部门协同不够顺畅,长效保护机制尚未健全。文物保护涉及文物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建、公安、文旅等多个部门,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、信息不畅、协同不足等突出问题。部分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协作机制,存在“各自为战”现象,如文物部门负责文物本体保护,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管控,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,但在文物周边违规建设、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处置中,常出现职责界定模糊、推诿扯皮现象。个别文物保护单位对检察建议落实存在“头痛医头、脚痛医脚”现象,缺乏系统性、长效性保护措施,部分整改问题出现反弹,长效保护机制尚未健全。
科技赋能不足,预防性保护能力有待提升。当前宁夏文物保护仍以事后修复为主,预防性保护能力不足,科技手段应用覆盖面有限。截至目前,全区3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,仅23处配备简易监测设备,12处重点遗址建立初步环境监测体系,监测设施覆盖率偏低;市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未配备专业监测设备。文物本体监测、环境风险预警、安全防护等技术手段应用不够广泛,数字化保护水平偏低,全区仅对西夏陵、水洞沟等10处重点文物实现数字化建档,不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的30%。多数文物仍依赖人工巡查、传统记录方式管理,难以实现精准预警、科学保护,文物损毁、风化等问题较为突出。
建议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,强化司法保护刚性。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职责权限,推动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规范化、常态化,筑牢司法保护防线。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重点推进,聚焦全区3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1038公里长城等重点遗存,针对破坏文物本体、影响文物环境风貌、非法占用文物保护范围等违法行为,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。健全“刑事+公益诉讼”协同办案机制,在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时,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,对盗掘、损毁文物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,督促当事人承担文物修复、生态补偿等民事责任,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公益双重目标。加大典型案件办理力度,每年选取3至5件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案件公开审理、广泛宣传,发挥以案释法、以案促治的示范效应,推动形成“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片”的良好效果,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。
健全协同共治机制,凝聚文物保护合力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文物、文旅、公安、自然资源、住建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,形成上下联动、左右协同的保护格局。搭建全区文物保护信息共享平台,整合文物普查数据、执法巡查信息、检察监督线索、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数据资源,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。完善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召开文物保护协同工作会议,研究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,共同制定整改方案,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改时限,确保检察建议整改完成率提升。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检察机关监督边界,建立行政机关履职承诺、检察机关跟踪监督、整改成效评估的闭环机制,形成“专业互补、协同发力”的保护模式。推广长城保护“三级责任体系”经验,将文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,每个行政村配备1至2名兼职文物保护宣传员,建立“检察机关+部门+乡镇+村社+群众”的五级保护网络,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在文物保护中的监督、举报作用。
加大科技赋能力度,提升预防性保护水平。支持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航拍、卫星遥感、三维建模等技术手段开展文物巡查和证据固定,实现长城、大型遗址等重点遗存巡查全覆盖,提高调查取证效率。加大文物科技保护投入,支持文物保护机构引入微环境监测、遗址保护数据模型等科技手段,对3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实时监测预警,对100处以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备简易监测设备,有效防范风化、侵蚀、盗窃等风险。推动建立全区文物数字化保护平台,及时完善试点全区34处全国重点文物的数字化建档,实现文物信息的动态管理、在线查询和精准监管,为司法保护、文物修复提供精准数据支撑,推动文物保护工作提质增效。